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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隔離注意事項
發布單位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-總署 發布日期 2023/11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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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檢疫單位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時,對於應隔離犬貓將提供5日的緩衝期(檢疫單位會替輸入人向隔離場預約5日+7日共12日的隔離籠位,如應隔離日數超過7日,則為5日+應隔日數)。



2.申請前,請先至「隔離場所」頁面下之「輸入犬貓隔離籠位管理及查詢」內查閱各隔離場之預約狀況。有關各別隔離場之資訊及犬貓自入境港站載運至各隔離場之費用,請參閱本署網頁「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」之「輸入」頁面。



3.申請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者眾,而檢疫隔離籠位有限,基於公平原則,輸入人必須備(補)齊犬貓輸入檢疫條件要求之必要文件後,檢疫單位始得排定隔離籠位,並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。惟並未規定須訂妥機位始可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,至於洽訂機票及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孰先孰後,事涉航空公司訂位運作實務,影響因素甚多,因此請輸入人依狀況審慎評估。



4.如因輸入動物患非傳染性重大傷病(例如癌末、癱瘓、重度心肺疾病或腎衰竭等),申請於其他指定場所(例如居家隔離)實施隔離檢疫者,依據犬貓輸入檢疫條件,應提早於預定輸入30日前線上申請輸入檢疫同意文件,其中須上傳資料有:



4.1輸出國獸醫師(一般動物醫院獸醫師即可)簽發之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書影本,須以中文或英文註明犬

       貓之物種、性別、年齡及晶片號碼、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廠牌或種類等相關資訊。



4.2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:輸出前90日至1年內所採取血液,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

       室或我國指定之實驗室檢測,且抗體力價需達0.5 IU/mL以上。



4.3輸入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。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(正反面影本)。



4.4犬、貓病歷資料(如檔案太大可以電子郵件提供,請記得所提供的資料上都必須有該動物之晶片號碼)

       及申請輸入後居家隔離之地址。為進行專案評估,提供之病歷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資料:



4.4.1動物醫院出具之診療紀錄。



4.4.2獸醫師出具之診斷結果,至少應包含該動物(1)目前健康狀況、(2)罹患疾病名稱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3)醫師處方或治療方案(例如每日應投予之藥物及每日應投藥次數等)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以及(4)無法於隔離場隔離而必須居家隔離的理由。



4.4.3如果有其他佐證前述獸醫診斷結果的資料,例如檢測報告、心電圖、超音波、X光照片等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也請儘量提供。



*請在「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線上申請」頁面的「其他說明」欄位備註「需要申請重大傷病之居家隔離」,之後會有檢疫人員協助您繳交相關資料。提醒您,所有重大傷病居家隔離申請案必須送請專家進行專業評估,專家評估的重點是病歷資料內容。審核未通過者,仍應至指定之動物隔離檢疫場所施行隔離檢疫。



*情緒障礙(例如分離焦慮):倘曾經造成生理上之重大傷病,且前述病歷資料足資證實兩者之關聯性時,始屬前述重大傷病居家隔離之申請範圍。